上海电力大学临港管委会产教融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临港管委会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的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临港管委会产教融合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:“专项资金”)主要支持学校产教融合项目相关内容及后续建设。
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为各二级单位,应严格按照临港管委会审核的项目内容和审批资金数额,管理资金、按期实施项目建设。
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、管理、使用原则
(一)总量控制、逐项核定:按照年度获得的专项资金,施行总量控制,逐项核定。
(二)项目管理、绩效评价:二级单位按照申报书内容和申报资金项目,实行项目管理,资金专款专用,并根据建设目标,进行绩效评价。
(三)自主使用,加强监督:二级单位按照学校规定的范围,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学校加强监督管理,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、规范化水平。
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
第五条 获批专项资金金额的70%作为二级单位的建设资金,20%作为学校产教融合综合发展基金;10%列入绩效奖励(其中8%绩效奖励获批项目所在单位,2%绩效奖励学校产教融合等相关部门)。
第六条 专项资金和绩效奖励资金由学校主管部门统筹使用。
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
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二级单位结合年度发展计划,制定经费使用方案,报财务处审核后执行。
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产教融合相关的项目,支出应按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,各项支出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,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,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。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。
第十一条 绩效奖励资金由获得奖励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绩效奖励分配方案,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。
第十二条绩效奖励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专项工作有贡献的校内人员,不得变相作为部门福利发放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上海电力大学临港管委会产教融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》(上电教2022[118]号)同日失效。本办法由上海电力大学教务处、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上海电力大学
2024年06月修订
